-- 作者:cxf
-- 发布时间:2021-07-18 00:44:47
--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性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3、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同时约定子女归无过错方抚养。后经查明李某婚后多次与他人同居,存在出轨行为。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照该约定判决李某净身出户。
【裁判要旨】 李某、刘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查明事实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本案争议】 关于婚内忠诚协议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定“忠诚协议”有效。主要基于两点理由:第一,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第二,《民法典》规定,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 第二种观点,认定“忠诚协议”无效。理由主要是: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不宜将道德、感情上的要求转变为法律上的要求并赋予强制执行力。 第三种观点,法院不予处理。上海高院目前的做法: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依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在离婚案件中依忠诚协议主张赔偿的,不予处理,相当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笔者认为忠诚协议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认为无效也不能一概认为有效。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属于民事主体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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