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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cxf -- 发布时间:2022-08-04 21:47:46 -- 最高院: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什么条件?
案例索引 裁判意见 本案中,利丰公司自认其是(2016)赣民终528号案件当事人梦达公司的债权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如下条件:(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经查,案涉债权并非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且本案不存在导致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行使的情况,利丰公司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该条第(1)项及第(2)项条件。对第(3)项条件,利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本案所涉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是虚假的。综上,利丰公司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件,原审裁定对利丰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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