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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xf
--  发布时间:2022-08-04 21:47:46
--  最高院: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如下条件:(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案例索引
《江西省利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22)最高法民终255号】? 争议焦点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什么条件?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3、实体要件,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4、时间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案中,利丰公司自认其是(2016)赣民终528号案件当事人梦达公司的债权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如下条件:(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经查,案涉债权并非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且本案不存在导致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行使的情况,利丰公司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该条第(1)项及第(2)项条件。对第(3)项条件,利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本案所涉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是虚假的。综上,利丰公司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件,原审裁定对利丰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