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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ST诺泰虚假陈述案入选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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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诺泰虚假陈述案入选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发帖心情 Post By:2026-05-20 16:01:01 [只看该作者]

ST诺泰虚假陈述案入选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示范案件+先行判决”机制ST诺泰(688076)案入选证监会2026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发布的15个年度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该案系科创板首例欺诈发行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其核心创新在于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示范案件+先行判决”机制,就案件共性争议问题作出先行判决,绕开了损失核定环节耗时漫长的堵点,避免平行案件大规模重复审理。
一、案件背景:上市首年财务造假的可转债欺诈发行
(一)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4日,ST诺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5年12月18日,证监会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8号)。经查明,ST诺泰存在以下两项重大违法事实:1. 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无商业实质的技术转让2021年12月,ST诺泰向浙江华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药品技术及上市持有许可人权益,并于12月28日确认业务收入3000万元。经证监会查明,浙江华贝既无支付技术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也不具备实际应用该技术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同期,ST诺泰策划向浙江华贝增资,后者支付的技术转让款最终来源于ST诺泰的增资款,构成典型的资金空转、循环出资。该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不应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0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5.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64%。ST诺泰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赵德中组织安排实施技术转让业务,安排他人为浙江华贝支付技术转让款提供融资,并要求调高浙江华贝估值,是虚增收入事项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2. 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欺诈发行可转债2023年12月12日,ST诺泰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4.34亿元,期限6年。其2021年度虚增的财务数据被直接载入《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导致公开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值得一提的是,ST诺泰还曾蹭上“减肥神药”GLP-1概念被市场追捧,此次财务造假被查让“蹭热点式”拉升业绩的手段彻底暴露。
(二)行政处罚结果与再融资资格冻结处罚对象罚款金额其他处罚ST诺泰(公司)4740万元责令改正、警告实控人赵德中1300万元警告、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一年内不接受其控制企业发行上市申请实控人赵德毅罚款警告总经理金富强罚款警告其他高管(童梓权、徐东海、谷海涛)150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警告合计罚款:7620万元公司及6名责任人被上交所公开谴责,赵德中被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ST诺泰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意味着公司未来五年内将丧失再融资资格。
(三)内控治理的系统性缺陷ST诺泰的内控问题由来已久。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司及时任高管赵德毅曾两次收到监管函(监管意见函、警示函),涉及对2016年财务数据追溯调整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以及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手方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等问题。这表明公司内控缺陷长期存在,贯穿新三板至科创板上市全过程。

二、支持诉讼的程序推进
(一)诉讼时效与索赔区间证监会行政处罚落地后,受损投资者索赔通道正式开启。综合多位律师意见,索赔区间暂定为:在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10月2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诺泰股票,并在2024年10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揭露日(2024年10月23日立案公告日)起算。
(二)投服中心支持诉讼此次案件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受损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投服中心通过公益律师协助投资者提起诉讼,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根据投服中心的维权实践,支持诉讼通常选择“重大典型、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介入,ST诺泰案因涉及欺诈发行且在上市首年即实施财务造假,符合这一筛选标准。
(三)法院立案进展2025年12月行政处罚落地后,多名律师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已获上海金融法院立案。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案件仍在持续推进,后续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继续委托代理加入诉讼。

三、制度创新亮点:“示范案件+先行判决”机制
(一)从“逐案审理”到“先行判决”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纠纷中,不同平行案件均涉及虚假陈述行为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重大性、责任主体及其过错等共性争议问题。传统做法是各案分别审理,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也导致投资者维权成本高企、获赔周期漫长。本案中,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示范案件+先行判决”机制,就上述共性争议问题对示范案件作出先行判决。具体而言,法院先选取代表性案件进行示范审理,对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成立、揭露日如何确定、基准价如何计算、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各被告过错程度等共性问题先行作出认定。平行案件无需再就上述共性争议问题进行重复审理,可直接参照示范判决的认定标准推进调解或审判,从而极大提升了群体性纠纷的化解效率。
(二)此机制的优势对比维度传统模式“示范案件+先行判决”模式审理效率平行案件逐案审理,重复劳动严重共性争议先行判决,平行案件直接适用投资者成本每个案件均需完整诉讼周期,成本高昂可参照示范判决标准快速调解,成本大幅降低司法资源群体性案件大量挤占审判资源批量平行案件不再重复审理,资源优化配置认定统一性不同法官可能对同类问题裁判不一示范判决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该机制绕开了损失核定环节耗时漫长的堵点,避免平行案件大规模重复审理,为科创板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多元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范本。

四、典型案例意义分析ST诺泰案之所以能被选入2026年年度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核心价值可从以下五个维度进行解读:
(一)科创板首例欺诈发行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ST诺泰案系科创板首例因欺诈发行(可转债)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欺诈发行是对市场信任根基最严重的破坏。本案的推进标志着科创板退市与民事追责的协同机制正在加速落地——上市不是终点,欺诈发行就一定会被追责到“倾家荡产”。
(二)全链条立体追责的标杆本案在多个维度构筑了立体化的追责体系:·行政处罚:证监会开出7620万元高额罚单,上交所同步实施五年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的再融资冻结。·纪律处分:上交所对公司及6名责任人公开谴责,赵德中被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民事赔偿:受损投资者通过支持诉讼提起诉讼,索赔范围覆盖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刑事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相关人员面临刑事追责风险。(三)“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投服中心坚持“追首恶”原则,将追责重点指向实际控制人赵德中(组织安排技术转让、要求调高标的估值、安排他人提供融资)以及签字保证年报和募集说明书真实性的董监高。同时,若后续调查发现保荐机构、审计机构未尽到核查义务,也可能被追加为共同被告,“看门人”责任被进一步压实。
(四)“压实看门人”责任的持续延伸“欺诈发行案中,保荐机构一般都会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已成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通行做法。ST诺泰案中,保荐机构南京证券的责任问题已引起市场关注——上市首年的财务造假通过“体外循环”闭环完成,中介机构是否尽到审慎核查义务?这将为“看门人”责任边界的认定提供新的司法样本。
(五)投服中心支持诉讼的专业价值投服中心在此案中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降低维权成本:投服中心通过公益律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诉讼代理服务,投资者不获赔不付费,打破了“损失小维权无门”的困局。·弥补信息不对称:投服中心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投资者调取证据、厘清事实,有效弥补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和专业能力方面的短板。·聚焦重大典型案件:按照“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的标准,投服中心精准选择ST诺泰案作为介入目标,通过个案突破推动群体性纠纷的批量化解决。

五、投资者维权实务指引ST诺泰案的发生,为受损投资者提供了清晰的索赔路径指引。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步骤启动维权程序:
(一)自查是否符合索赔条件根据律师意见,索赔区间暂定为: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间买入,且2024年10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警示日2024年10月23日即为证监会立案公告日,是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关键时间节点。
(二)准备核心证据材料建议投资者提前准备以下材料:·证券账户查询单: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证券公司出具,用以证明投资者主体资格。·股票交易对账单:覆盖2022年4月1日至今的全部交易记录,用以核算买入及卖出情况。·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专业律师提起索赔投资者可在律师指导下提起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与卖出价/基准价的差额)、佣金、印花税。索赔时效为三年,自揭露日(2024年10月23日)起算,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起诉,以免丧失胜诉权。

六、总结ST诺泰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度层面:“示范案件+先行判决”机制的实践落地,为科创板及注册制下群体性证券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了重要参考。·追责层面:从行政处罚到民事赔偿,从公司主体到实控人及中介机构,全链条立体追责的格局正在加速形成。·投资者保护层面:通过先行判决机制,投资者有望大幅缩短获赔周期;投服中心支持诉讼的介入,则切实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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