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尹某受贿案(第1040号)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在初查阶段收集的被告人言词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侦查机关在初查阶段采取疲劳审讯、威胁、辱骂等方式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重复供述不因之前供述取证非法而当然排除,而是要结合被告人供述时意志是否相对自由,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完备,犯罪细节供述是否具有个性特征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8.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第1140号)
【裁判要旨】通过采用威胁手段获取的证据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从规范司法的长远角度,应当予以排除,并且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首次认罪供述系因非法方法取得,依法应予排除的前提下,对于侦查机关后续取得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应当综合考虑违法取证手段的严重性、取证主体的改变情况、特定的讯问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排除。
9.吴毅、朱蓓娅贪污案(第1141号)
【裁判要旨】疲劳审讯属于一种变相肉刑,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程度与刑讯逼供基本相当,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既不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应作为量刑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准确定罪量刑。
10.郑建昌故意杀人案(第1164号)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并非一律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而是首先要对被告方的申请及其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告方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有据可查,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
被告方承担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责任,只需使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即可,不同于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不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11.黄金东受贿、陈玉军行贿案(第1165号)
【裁判要旨】办案单位传唤被告人到案后持续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取得供述,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非法方法”,由此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12.王平受贿案(第1166号)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前对被告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其中依法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且被告人提供质疑,无法确保讯问笔录的合法性,亦无法确保讯问笔录内容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讯问笔录内容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长时间连续讯问超出合理限度,没有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使得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应当认定为疲劳审讯,并依法排除有关供述。
13.黄志坚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167号)
【裁判要旨】被告方不服原判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处理结果,在上诉中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检察机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不足以排除刑讯逼供可能性的,对相关证据应予排除。此外,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办案单位对其讯问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到场,虽然不属于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但上述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供述因客观真实性无法保障,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被告方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审查,径行驳回被告方申请,且被申请排除的证据被作为一审法院关键定案证据的,二审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被告方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进而驳回被告方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则应当区分情况处理:排除有关证据后其他证据仍然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有关证据,并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维持原判;排除有关证据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4.杨增龙故意杀人案(第1168号)
【裁判要旨】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让被告人变相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被告人与侦查人员对取证合法性问题各执一词,在缺乏其他证据特别是讯问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简单地采信侦查人员的供述并不妥当。
如果有关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即使其可能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曾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有罪的,或者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材料后仍不足以认定上诉人有罪的,应当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15.李继轩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249号)
【裁判要旨】二审期间,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应当是一审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和拟作为二审定案根据的证据。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并非仅为依申请进行的司法行为,而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或者职责行为。
被告人当庭自愿确认侦查期间的供述,即使属于庭前供述的重复性供述,所转化形成的当庭供述也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一审判决采信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转化形成的当庭供述,二审法院针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应当是当庭供述的合法性,而不再是侦查阶段供述的合法性,即人民法院既无必要也无职权对侦查阶段获取供述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当然,人民法院对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16.李瑞华盗窃案(第1458号)
【裁判要旨】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使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的,应当启动合法性调查程序。具体而言,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包括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信息,并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了详细描述,且该种非法取证行为存在发生的可能性,亦有查实的现实性,应当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线索具有具体的指向性,能够使法庭对被告人相关供述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依法对被告人因非法取证而作出的供述及受该非法取证行为影响而作出的重复性供述予以排除。被害人在指认前的询问笔录中清晰描述出物品的特征,且与实物照片相一致的,可采纳作为定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