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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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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汇总  发帖心情 Post By:2021-07-18 01:06:02 [只看该作者]

城市更新是未来房企拿地的重要领域,我们整理了几个城市最新公布的城市更新政策,关于重点的控地,项目落地部分的内容,进行了红色标注,供大家学习参考。  

1、关于北京的
图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京政发〔202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对提升城市品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为统领,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绿色低碳、激发城市活力,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基本原则
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规划基本实现地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是小规模、渐进式、可持续的更新。城市更新应坚持以下原则:
1.规划引领,民生优先。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实施,做到严控总量、分区统筹、增减平衡。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通过城市更新完善功能,补齐短板,保障和改善民生。
2.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管控,完善政策机制,做好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多元化更新模式。
3.公众参与,共建共享。充分调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更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共同推进城市更新,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成果共享。
4.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科学制定城市更新计划,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聚焦瓶颈问题,大胆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形成成熟经验逐步推广。
二、强化规划引领
(一)圈层引导
首都功能核心区以保护更新为主,中心城区以减量提质更新为主,城市副中心和平原地区的新城结合城市更新承接中心城区功能疏解,生态涵养区结合城市更新适度承接与绿色生态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功能。
(二)街区引导
以街区为单元实施城市更新,依据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更新地区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和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开展街区综合评估,查找分析街区在城市功能、配套设施、空间品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梳理空间资源,确定更新任务。将空间资源与更新任务相匹配,变一次性指标分配为动态按需调配,集约节约利用空间资源。盘活街区存量建筑,聚焦老旧小区、老旧平房区、老工业区、老商业区、老旧楼宇以及重要大街两侧一定纵深区域,通过现状权属校核和正负面清单引导,鼓励产权人自主更新、社会力量参与更新。以家园中心、社区会客厅等空间为载体,探索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复合利用模式,围绕“七有”“五性”需求,提高居民生活便利性和舒适度,提升公共空间品质。
三、主要更新方式
(一)老旧小区改造
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根据居民意愿可利用小区现状房屋和公共空间补充便民商业、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可利用空地、拆违腾退用地等增加停车位,或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等便民设施。鼓励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
(二)危旧楼房改建
对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危旧楼房,允许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具备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实施成套化改造或增加便民服务设施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造,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多主体筹集。居民异地安置或货币安置后腾退的房屋,可作为租赁房等保障房使用。
(三)老旧厂房改造
明确老旧厂房改造利用业态准入标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发展智能制造、科技创新、文化等产业。鼓励利用老旧厂房发展新型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本市支持的产业业态;鼓励利用老旧厂房补充公共服务设施。鼓励老工业厂区通过更新改造或用地置换的方式实施规划,增加道路、绿地、广场、应急避难场所等设施。五环路以内和城市副中心的老旧厂房可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补齐城市短板,引入符合要求的产业项目;五环路以外其他区域老旧厂房原则上用于发展高端制造业。
(四)老旧楼宇更新
鼓励老办公楼、老商业设施等老旧楼宇升级改造、调整功能、提升活力,发展新业态。允许老旧楼宇增加消防楼梯、电梯等设施,允许建筑功能混合、用途兼容;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地下空间进行复合利用。
(五)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更新
在符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及历史街区风貌保护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进行申请式退租、换租及保护性修缮和恢复性修建,打造共生院,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传统风貌,改善居住条件。腾退空间优先用于保障中央政务功能、服务中央单位、完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时,鼓励腾退空间用于传统文化展示、体验及特色服务,建设众创空间或发展租赁住房。
(六)其他类型
鼓励对城市公共空间进行改造提升,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优化提升城市功能。鼓励特色街区、生态街区、智慧街区建设,打造安全、智能、绿色低碳的人居环境。鼓励传统商圈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商业业态、创新营销模式、激发消费潜力,有效增加服务消费供给。支持产业园区更新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腾笼换鸟,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与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有效衔接,合理利用疏解腾退空间。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收尾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产权清晰的,产权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协议、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实施主体;产权关系复杂的,由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法确定实施主体。确定实施主体应充分征询相关权利人或居民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主体应在充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权利人或居民意见。方案中应明确更新范围、内容、方式及建筑规模、使用功能、建设计划、土地取得方式、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责任规划师、建筑师应全程参与街区城市更新,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技术服务,并对实施方案出具书面意见。
(三)审查决策
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审查,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重点地区或重要项目实施更新如涉及首都规划重大事项,要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四)手续办理
城市更新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由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各区政府应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利用更新改造空间按有关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可予办理经营许可。
五、配套政策
(一)规划政策
1.对于符合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的更新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增加的建筑规模不计入街区管控总规模,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
2.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老旧小区现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可根据实际需求用于市政公用、商业、养老、文化、体育、教育等符合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规定的用途。
3.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在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内安排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功能。
4.在符合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确保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地下空间平时可综合用于市政公用、交通、公共服务、商业、仓储等用途,战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5.在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等技术规范进行核算的基础上,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并征询相关权利人意见后,部分地块的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和间距、机动车出入口等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二)土地政策
1.更新项目可依法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代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营性设施以协议或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更新项目发展国家及本市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文件,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限,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3.用地性质调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4.更新项目采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金根据有关地价评审规程核定。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也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5.更新项目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6.经营性服务设施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经业主同意和区政府认定后,将经营权让渡给相关专业机构。
7.在不改变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使用功能前提下,经营性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或出租,也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等进行抵押融资。抵押权实现后,应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不闲置、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三)资金政策
1.城市更新所需经费涉及政府投资的主要由区级财政承担,各区政府应统筹市级相关补助资金支持本区更新项目。
2.对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楼房改建、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申请式退租和修缮等更新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3.对老旧小区市政管线改造、老旧厂房改造等符合条件的更新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可按照相应比例给予支持。
4.鼓励市场主体投入资金参与城市更新;鼓励不动产产权人自筹资金用于更新改造;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城市更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城市工作委员会所属城市更新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加强政策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各区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各区政府要强化责任落实,制定更新计划,建立任务台账,组织街道(乡镇)将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建立本市与中央单位联系机制,共同推进城市更新。
(二)抓好业务培训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用集中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对街道(乡镇)及实施主体人员开展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辅导,开拓工作思路,掌握工作方法,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政策解读与案例剖析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开展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顺利推进城市更新营造良好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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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上海的
     上海设立了800亿元城市更新基金。上海城市更新基金的募资对象非常清晰,有政府官宣的实施主体,有开发商,有施工央企,有保险资金,这几类主体完全涵盖了城市更新的全流程。实施主体本就是更新项目业主,筹资职能是必然的,开发企业是城市更新开发运营的主要机构,哪个环节赚钱最清楚,施工央企必然要跟工程挂钩,先知先觉。保险资金期限长成本低(比银行优势明显),看好到2035年城市更新的远景目标及浦东内外双循环的节点优势,因此统统作为城市更新基金的出资人也就不奇怪了!
城市更新基金成立后,首先就是明确基金的定位及基金参与城市更新的身份,解决城市更新中哪个环节的问题以及如何发挥投资人优势与现有城市更新运作部门的有机结合,这些都是基金成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带来资金,更希望是方向定位业态产业,甚至是城市更新范畴内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期待上海能够给全国带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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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无锡的。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试行)
锡政办发〔2021〕10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美丽无锡建设的工作部署,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补齐民生短板、完善公共设施,实现土地、资源、能源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更新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动城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老旧小区以及其他各类老旧建筑(老旧厂房、办公用房等)更新改造,加快美丽宜居住区、街区建设,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完善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文化传承,打造环境优美、人文醇美、建设精美的美丽宜居标杆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将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需作为重中之重,充分尊重更新区域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收集更新意愿和需求,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宜居品质。
(二)坚持规划引领,品质为先。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强化规划引领作用,适度超前、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坚持历史文化传承和城市更新发展并重,彰显山水工商文化名城特色魅力,实现城市个性化发展。注重区域统筹,确保城市更新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同步使用,实现片区综合有机更新。
(三)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切实履行制定政策、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坚持开放创新,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积极探索投融资新模式,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提升工作成效。
三、工作内容
(一)编制更新规划
各区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全面排摸现有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及各类老旧建筑存量,结合产业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明确重点改造区域、改造模式、总体规模、工作目标、时序进度以及需要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养老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确定更新项目,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实施计划。
(二)分类实施更新
结合建筑质量、风貌和更新需求,对更新单元内的要素进行分类梳理,通过“拆除、改造、整治”三种方式,统筹推进片区综合有机更新。
拆除重建类:对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等,以及零星危房、低效用地,按照城市更新规划,鼓励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建筑物实施征收拆除。“十四五”期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及危房解危工作。
改造修缮类:对规划保留或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老旧建筑及历史性建筑,按照文保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要求,通过功能改变、修缮加固等方式进行更新改造,保证建筑安全。可由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中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综合整治类: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和使用功能改变,通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实施片区内建筑物立面出新、环境整治、功能提升等微更新。
(三)明确建设标准
创新城市发展理念,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充分引入海绵城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城市设计等城市建设理念,整合美丽宜居住区、街区、小城镇建设以及城市特色空间塑造、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制定行之有效的技术标准,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城市更新标准体系。
四、工作流程
(一)前期工作。明确实施主体,进行现场调查及评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针对已经实施或单个征收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各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明确区级国有平台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并协助开展征收等工作。
针对改造区域大、改造周期长的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各区政府或授权区级国有平台通过招标、遴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城市更新改造内容、资金支付、权利义务等事项。投资人按照合作协议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涉及跨区域、市级重大工程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由市级国有平台会同各区政府共同实施。
(二)方案设计。实施主体统筹考虑规划方案、建设方案、安置方案、资金方案、供地方案和运营方案等,按照“拆除、改造、整治”的基本要求,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明确城市更新范围、改造内容、计划配建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在征询相关权利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综合方案。
(三)方案审核。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并报各区政府审核,同时报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点更新(或跨区域)单元的实施方案,由各区政府上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级国有平台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市级国有平台上报实施方案。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各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将拟征收项目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实施房屋征收。根据城市更新需求,对涉及土地出让的,科学设置出让条件,交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实施土地收储及供应等工作。投资人未获得土地的,各区政府或授权区级国有平台,按照合作协议给予合理补偿。
(五)实施建设。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并组织建设。
(六)验收交付。各区政府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主体完成相关设施的移交、运营管理等工作,履行协议约定。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21 年 2月底前)。摸清现有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老旧小区、在拆项目等存量,确定重点更新单元和一般更新单元,明确目标任务。
(二)重点推进(2021 年 3月至 2023 年)。启动运河湾、惠山北麓、崇安、北大街、火车站、古运河、东亭北、锡开西区、锡兴钢厂、刘潭、西漳东、荣巷、外下甸、硕北、贡湖大道等重点城市更新单元,适时启动部分一般城市更新单元。其中,2021 年先期启动运河湾、贡湖大道等更新单元,作为示范项目,彰显示范效应。
(三)全面实施(2023 年至2025 年)。全面实施一般城市更新单元、城镇(乡)更新单元和微更新单元,实现建成区城市更新全覆盖。
六、相关政策
(一)资金筹措。各地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政府专项债券发放、金融机构信贷、国有平台参与、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按项目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
(二)用地供应。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安置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安排。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不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列入历史保护建筑、近现代保护建筑名录或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可以通过设置特定出让条件或带设计方案出让的方式供地。
(三)规划管控。针对部分更新项目存在地块小、分布散、 配套不足的现状,可结合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按城市设计进行不同地块之间的容积率转移和平衡,简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新程序。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四)税费减免。符合规定的城市更新项目,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电力、通讯、市政公用等企业要积极支持城市更新工作,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经所在地区政府确认,属于政府回收房产、土地行为的,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办理。
(五)补偿安置。城市更新涉及棚户区改造的,采取实物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鼓励回迁安置。要充分保障被改造居民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房的居民,按规定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六)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涉及房屋拆除重建的,可先行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待竣工验收后,再持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已征收后经规划确认可保留的房屋,可转移登记至征收主体指定的市、区级国有平台,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功能以规划确认为准,土地性质不变。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原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市老旧住宅改造领导小组,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市城建发展集团、国网无锡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无锡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等及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统筹城市更新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问题协调、城市更新规划和重点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审核等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成立专职机构,负责牵头政策起草、标准制定、计划上报、服务协调、督促考核等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负责”的原则,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由各区具体负责实施。各区政府作为本区域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确定区级国有平台,制定工作措施,细化实施办法和目标任务,统筹负责本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将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纳入“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报批手续,对符合审批条件、手续齐全的项目,即收即办、限时办结。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三)强化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城市更新工作责任。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土地出让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大对上争取力度,负责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统筹保障市级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资金,指导各区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向上争取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城市更新涉及违法建设治理、背街小巷整治等工作。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城市更新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更新改造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研究推进过程中的政策制度、矛盾问题、实施成效,完善目标考核机制,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检查通报,将考核内容纳入市对区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五)注重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引导广大居民理解、支持和参与城市更新,为推动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上级部门有政策调整的,及时修订。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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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徐州的。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徐州市城市更新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2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更新改造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21-07-18 01:07: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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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重庆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2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强化改革的先导和突破作用,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加快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建设“近悦远来”美好城市,建立健全与城市存量提质改造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助力建成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新范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市城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提升的活动。
主城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更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改革创新、统筹推进,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更新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生活功能、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完善产业功能、打造就业创新载体,完善生态功能、保护修复绿地绿廊绿道,完善人文功能、积淀文化元素魅力,完善安全功能、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第五条  城市更新应当注重城市发展理念、开发方式、治理模式的更新,以问题为导向、以项目为牵引,聚焦城市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强化区域统筹、弹性管控,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城市更新活动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政府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技术导则和年度计划,指导编制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
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应当成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年度计划,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城市更新议事协商和权益保障机制,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物业权利人作为前期业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可由政府、物业权利人作为实施主体,或由政府、物业权利人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的相关主体作为实施主体。
充分发挥各方主体优势,鼓励政府平台公司与专业化企业开展合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制度,收集辖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产、公建配套、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地等现状基础数据,开展公众意愿调查,结合城市体检评估成果,逐步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数据库。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全过程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结合城市体检满意度调查,充分征求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发挥好社区规划师的作用,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城市更新。
 
第四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目标、功能结构、规划布局等内容。
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在规划中明确划分更新片区范围,并纳入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技术导则,提出片区策划指引和项目实施方案指引,明确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技术导则组织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明确片区发展目标、产业定位、更新方式、经济指标、实施计划、规划调整建议等内容。片区策划方案应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意向实施主体等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编制成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片区策划方案应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城市更新规划和片区策划为基础,统筹各方意见,拟定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具体项目(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前期业主或实施主体、边界和规模、投资及进度安排等内容,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纳入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进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储备项目,由前期业主根据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方式、供地方式、投融资模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含规划调整)方案、建设运营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由前期业主报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审批,重点项目及跨区项目实施方案应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保护修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涉及优化改造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的,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坚持现状底线管控,确有实施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部分技术指标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控制;涉及其他拆旧建新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节能、园林绿化等各环节涉及市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下放至各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作为后续规划管理和办理上述相关审批手续的重要依据。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审批服务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准入退出机制,与实施主体签订履约协议书,实施项目动态监管。
 
第六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二条  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
(二)金融机构融资资金;
(三)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的财政投入,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城市更新的支持;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索信贷金融新产品;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合理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更新改造。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排水防涝等专项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引入市场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协议出让或公开招拍挂(含带方案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采取带方案招拍挂方式的,可将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及产业条件等纳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相关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符合划拨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房屋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转型升级后,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产权人可按有关规定完善用地和产权手续。
已建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超过8年或工业用房所有权登记超过6年的,在不改变使用权人的情况下,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转型升级;转型升级满5年的,方可按前款规定办理用地和产权手续;过渡期内转型发展的工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零出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重点用于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并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涉及经营性用途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捐赠、借用等方式,将其闲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构筑物,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整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
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
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三十条  因风貌保护、建筑保护等需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应当予以保留的房屋,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以与该国有建设用地上其他新建房屋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相关事实。
第三十一条  对增加公共服务功能的城市更新项目,有条件的可按不超过原计容建筑面积15%左右比例给予建筑面积支持,增设地上停车库不计算容积率。鼓励老旧厂区转型升级,允许对原有建筑进行隔层改造、增加连廊、电梯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原有建筑轮廓线范围内的更新改造,建筑间距按照不小于现状水平控制;超出原有建筑轮廓线的,原则上按照0.5倍间距控制;加装电梯、消防设施(含消防电梯、消防楼梯、消防水池等)的,满足消防间距即可。
第三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标准设置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四条  城市更新可探索在辖区范围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受特殊控制区等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通过全域统筹、联动改造实现异地平衡。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竞争性评选,对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予以适当的财政资金奖补激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实施主体及相关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对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园林绿化、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财税等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条  独立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等,可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实施,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四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操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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