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
操作指引
(2022年7月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业务可以参照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依据《外商投资法》设立的公司。
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 定义与业务范围
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公司解散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 指派律师为委托人就公司解散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委托人办理公司解散后相关变更审批、登记等事宜。
2. 律师承办公司解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 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 审核关联各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编制各类法律文书, 参与谈判;
(3) 参与制定和审核公司解散方案,为公司解散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开展合法合规性论证;
(4) 对公司解散程序进行法律指导;
(5) 指导委托人按规划流程具体实施公司解散;
(6) 指导委托人办理股权变更批准、登记手续;
(7) 其它委托人交办的与公司解散业务有关的事项。
第4条 特别事项
1.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承办公司解散业务提供一般性操作要点,而非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报告的依据,仅供律师在承办相关业务时进行参考。
2. 律师从事公司解散业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法律服务合同》, 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步骤和方式等事项。
4. 律师可以被委托人身份全程参与公司解散过程,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全面主导公司解散工作组的活动,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的活动,以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解散中的作用。
5. 律师在担任主协调人时,应避免接受概括性授权,避免代替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最后决定。
第二章 公司解散的类别及注意事项
第5条 公司解散的类别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使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作为一个具有虚拟人格的市场活动主体, 其存续与否将直接影响与公司相关的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公司解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司解散的事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解散以解散事由为标准可分为任意解散、强制解散和股东请求解散三种:
1. 任意解散,是指公司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与公司的意志无关,而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股东可以选择解散或者不解散公司。任意解散的原因如下: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
(2)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中特别指出的解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一定期间持续亏损,亏损累计达到预定的金额,且未来实现盈利的可能性不大;公司的主营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开展其他主营业务尚不具备条件;设立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或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设立时既定的营业任务或项目已经全部完成。
(3)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均有权随时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因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4)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 方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
2. 强制解散,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公司的上级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如下: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 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如证券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证监会作出该证券公司关闭的决定。
(3)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 而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股东请求解散,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理由如下:
(1)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 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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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律师服务原则
律师针对公司解散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当贯彻效率和公平并重, 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并重的原则。
第7条 公司解散的注意事项
1.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需要进行解散清算。
律师应当意识到并提示公司及其股东注意此时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为:
① 旧公司或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解散注销的同时,新公司成立;
② 被解散公司的营业活动将转移到新公司或存续公司,并不发生中止、中断或终止;
③ 被解散注销的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是否在新公司或存续公司中持有股东权益;
④ 在合并情况下,被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公司资产将全部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
⑤ 在分立的情况下,公司的资产及对外债权按约定在分立后新设的公司中间有公司分割;对于债务,除非此前有与债权人另有约定, 公司原有债务则由分立后新设的所有公司连带承担。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发生的解散的,尽管不需要履行清算程序,但仍需要履行公司解散的登记程序。
2. 因其他事由而发生的解散均为需要进入公司清算程序。
律师应当意识到并提示公司及其股东注意此时公司解散需要清算:
① 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公司解散之后,都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后,清算组对内将接管公司财产和公司管理事务,对外将代表公司行为。但是,公司的股东会及监事会依然存在。
② 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这种限制 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 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资合公司,股份的转让对于解散后的公司 并不产生重大的利害关系,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转让。
第三章 解散清算一般程序
公司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资产、了结公司债务的程序。
第8条 成立清算组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后,清算组即将成立,成为公司开展清算事宜的主导人,清算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根据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同,清算组成立的组成人员也有所不同。
1. 清算组的产生。
① 自愿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律师可以协助进行清算工作。
② 强制解散。公司被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由作出责令关闭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成立清算组。律师可以协助进行清算工作。
③ 人民法院指定。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①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 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⑤ 清理债权、债务;
⑥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 清算组备案。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9条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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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债权申报及债权登记
1. 债权申报。
律师若作为债权人的委托人,应当在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刊载于报纸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其内容及附件清单应符合债权通知和公告的要求。
2. 债权登记。
律师若参加清算组,清算组在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审查债权人所提交的债权证明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证明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应说明理由,不予以登记。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 债权补充申报。
①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组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 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 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③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请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11条 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即应开始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律师可以受聘进行相应的法律尽职调查。律师还可以协助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协助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12条 清偿债务、分配财产
律师在协助进行清偿债务和分配财产时,应当注意如果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债务及分配财产:
① 支付清算费用;
②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③ 缴纳所欠税款;
④ 清偿债务:
⑤ 向股东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在清理公司债务时,律师应注意是否存在享有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的债务,如存在,该等债务应当优先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