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婚姻关系规定的民事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规定法定判决离婚的事由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且明确如果存在重婚的情形则婚姻无效。
而对重婚罪的认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上的重婚和与他人同居
1、民法上的重婚
民法认定事实婚姻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界。通俗地说,民法仅承认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之后的事实婚姻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即法律上自1994年2月1日之后不承认事实婚姻,由此可知,民法对重婚的认定标准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后登记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2、与他人同居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刑事上的重婚罪
1、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条上来解读,构成重婚罪的主体有两种人,一种是有配偶者、另一种是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者。但该法条中的结婚是仅指登记结婚吗?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刑法承认事实婚姻,对重婚的认定包括了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2、重婚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以及配偶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包括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而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具体形式可以是法律婚+法律婚;法律婚+事实婚。
(3)主体要件:有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
(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如果因为受欺骗、被胁迫等原因而与他人结婚则主观上不具有故意。
3、当事人第一段为事实婚姻的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集指导案例第10号方伍峰重婚案,终审法院认为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
理由如下: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但必须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犯。民事案件中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是因为事实婚姻双方应当知道结婚应依法登记而故意不予登记,由此引起的不利于己的后果,当事人双方应当分别承担。同理,前后两个事实婚姻,均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不构成重婚罪。前一个事实婚姻的一方因对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当初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
重婚罪的启动
我国刑事诉讼目前建立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件归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被害人起诉的重婚案件理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但是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重婚罪的核心证据构成
围绕“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民众也认为其是夫妻”三个标准,及其它定罪依据的前提下,司法实践的核心证据通常包括:
1、证人证言:
2、非婚生子女出生相关就医记录及医护人员证人证言;如出生证明父亲一栏填写了男方,家属谈话记录、麻醉知情同意书、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子女疫苗接种记录等。
3、结婚相关证明:如同居双方当事人是否公开举办过婚礼,一方当事人是否代表另一方配偶出席相关家庭活动。
4、同居地居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相关人口信息调查资料载明的二人关系是否为“夫妻”:如基本人口信息登记表等。
5、警方笔录:如二人自认的关系、同居时长等。
6、其它:如亲子鉴定书、物业证明资料、同居双方共同对外签署的协议(如购房、购车、租房等),房产证、双方之间、或与朋友之间或在共同群聊中的聊天记录,往来信件,是否以夫妻名义参加一方的家庭活动或单位活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