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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序号及名称 |
实 施 机 关 |
设 定 依 据 |
办 理 依 据 |
具 体 业 务 |
办 理 期 限 |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 或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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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193号令);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汇管条字第118号)。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租赁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
1.直接投资资金结汇核准 |
1.1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申请报告(注明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结汇用途、金额);2、账户开户核准件的企业联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前日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银行对账单(费用类账户除外)原件和复印件;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发票)原件和复印件;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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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q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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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
2.外债(转贷款)结汇审批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申请报告(包括结汇资金用途);2、外债登记证、签约表、反馈表(原件验后返还);3、申请前日银行账户对账单;4、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5、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下的,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备注:外债转贷款结汇无需提供4—5项材料。 境外发债取得的外汇资金结汇审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结汇资金用途);2、外债登记证、签约表、反馈表(原件验后返还);3、申请前日银行账户对账单;4、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5、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下的,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境外上市取得的外汇资金结汇审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正式招股说明书;3、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文件;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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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
3.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结汇审批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申请报告(写明结汇用途、结汇金额、人民币开户银行及账号);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3、外汇登记证;4、商品房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房产转让合同;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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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
4.资产管理公司出售不良债权的外汇收入结汇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关于外汇收入结汇的申请报告(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所出售的不良资产的内容、结汇理由说明等);2、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备案登记表;3、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债权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协议;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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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审核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2、境外直接投资回收(或出售境外各种有价证券收据)的有关证明材料;3、境外完税证明(应有中文翻译);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