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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越城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绍兴越城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绍兴越城法院为有效遏制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改善执行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署,自2014年11月以来,该院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目前专项行动已告一段落,取得成效。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一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惩处,有效遏制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在社会上形成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越城”、“法治越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
一、首个跨地域追捕的老赖在昆明落网
  家住越城区的卢某某没有想到,都跑到昆明了,居然还赖不掉工程款。卢某某欠余某工程款14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越城法院依法向卢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等,但卢某某一直拒不到庭,逃避执行。经查,其并非一无所有,其以抵押方式将其所有的凌志轿车向案外人借款人民币25万元,但所得借款未用于履行判决。越城法院查封上述车辆,但因卢某某之前已以抵押借款方式转移了该车辆,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而且卢某某在2010年10月投资成立一家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8万,其占股权90%),一直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在执行期间,余和平向承办法官反映,其曾多次与卢某某联系,但多次被告知,法院既然已经受理案件,就让他去找法院要钱,综上,越城法院确定被执行人试图抗拒该案执行。

  而在明知法院已经立案执行,自己又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卢某某仍通过交通银行卡转出资金40余万元,属于在执行期间转移、隐匿财产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越城法院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后,网上发布通缉令,最后被执行人卢某某成为首个被跨地域追捕的老赖,最终,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越城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2012年4月,陈某某与金某某因借款债务发生纠纷,金某某将陈某某起诉至越城法院。2012年5月16日,在该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陈某某归还给金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到期后,陈某某未能按时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金某某向越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3月5日,越城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妻子郎某名下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同年7月,陈某某不顾法院的查封令,以上述车辆质押,向案外人借款人民币70000元,同年7月30日,陈某某支付了执行款人民币1万元,但未再履行其余款项。同年8月2日,越城法院将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送达陈某某家中,由其父亲代为签收。同年10月中旬,陈某某还案外人借款人民币70000元。期间,陈某某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多次传唤均拒不到庭,亦未将上述车辆移交本院,直至2014年3月24日10时30分陈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南泉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止。同年3月24日,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依法扣押了上述车辆,3月26日,陈某某向本院交付了执行款人民币62000元。

  虽然陈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且主动联系承办法官交付了执行款,但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前期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仍然要接受惩罚。最终被越城区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伪造租赁合同阻碍执行,也是构成犯罪
  2009年6月29日,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为浙江另一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后由于该公司无法偿还中信银行借款,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期间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前偿还中信银行3000万元,逾期应偿还3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否则中信银行有权拍卖拍卖抵押房产并优先受偿。
 
  后因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调解书约定期限内偿还款项,中信银行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4月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浙江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作出相应的裁定。王某某为阻碍法院对其抵押房产的拍卖,伪造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谎称自己的公司早在2008年6月30日已将上述抵押房产租赁给案外第三人(由王某某实际控制)使用,租赁期限20年,并通过几家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之间的汇款制造了租金已全额收取的假象,试图使法院拍卖无法进行。直至2014年8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真相后,才公开拍卖上述抵押房产。2014年10月14日上午,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王某某故意制造虚假合同规避执行,致使裁定一时无法执行,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最终被越城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四、账户内存款累计451万,竟然拒不履行
  2011年12月14日,越城法院就娄某某诉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定邵某某应归还娄某某借款人民币38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邵某某未自动履行,后娄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2年3月21日、2014年2月11日先后向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邵某某在明知其为被执行对象,并签收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也未申报财产,致使上述判决无法得到执行。经查,在被强制执行期间,邵某某所有的建行账户内余额最高时达人民币1300000余元,存款累计达人民币4510000余元。2014年2月24日,邵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该院司法拘留,同年5月8日,邵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拘留所被警察押送至绍兴市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且有犯罪前科,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越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转移法院查封的房产阻碍执行,构成犯罪
  陈某某依据越城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3日向越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某某、吕某某两兄弟共同归还人民币208000元及利息。越城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和传票,但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院多次通过全省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对财产保全查封的二人名下可得拆迁安置房或拆迁补偿款,因尚未交付而暂无法处置。后二被执行人得到两套安置房并入住了其中位于江家溇公寓某房屋,越城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过实地查封;另一套已签订安置协议但因欠缴费用未办理交付手续。2014年2月8日,因财保查封期限将至,该院再次到该房产所在街道城中村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办理续封房产手续。2014年6月,本院对吕某某、吕某某两兄弟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在绍兴晚报执行公告上予以曝光。

  经了解,吕某某、吕某某两兄弟,均无固定职业及未成家,吕某某游手好闲,所有事宜均由他出面。越城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吕某某、吕某某提出将安置房转让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因双方对价格及陈某某对超出债务部分款项无力承担而未能达成协议。且两兄弟对法院传唤均抱无所谓态度,司法拘留对其起不到威慑作用。

  2014年2月,陈某某向本院反映,两兄弟已通过房屋中介所私自出卖查封房产。经本院调查,两兄弟于2014年1月29日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将已查封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2月19日,两兄弟已收到购房款74万元,并在向该房产所在街道城中村改造建设公司缴纳安置欠款后办理了交房手续。此后越城法院将被执行人之一吕某某传唤至执行局,吕某某缴纳了10万元执行款,尚余10多万元执行款至今未付。同时越城法院曾多次联系买家,买家认可尚有8万元未付,但暂不肯协助法院提前支取该8万元。吕某某在明知法院已受理执行的情况下而拒不履行;且知法院已查封其房产的情况下,仍私自将房产出卖,所得款项未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属于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被越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浙衡商务,内部资料,请勿转载)
 
 编辑:浙衡商务 蔡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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