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当前时间为: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體中文
 

  司法解析

公安部明确答复: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

内容提要: (公治[2002]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

 (公治[2002]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新公布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入口 标题 内容
联系邮箱:warkman_cxf@sina.com - 在线QQ:1362806982 471417811
浙ICP备11018570号-1
Copyright 2026, 版权所有© 浙衡商务.